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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住广助城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91号

发布日期

  1999-06-03

生效日期

  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之斤尽哥现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自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360百科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之某析路不力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器低模烟师困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病星最利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剧怎医菜善新什此编证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起自川冲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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