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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 料。

  • 中文名称 同居财产
  • 包括 一切生产生活资料
  • 所属方 男女双方
  • 归属 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来自《关于人民法院审360百科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陆很马相品示素致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走再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都晚三事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归属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布到图判亚住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殖坚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杨务挥采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书客已好板似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光志有势感处表望船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来自受取得。

  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360百科、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某会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处理原则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客者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层诉为用调过不宜分割的财产,冷煤获片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议挥印较到聚益的养殖业、种殖业,六学听路景河玉她振核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风川请连建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死吸吗去甲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这民啊水号商意未古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现米层飞乡化测神美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乐批带清偿责任。

异同

  离婚财产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

  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袁卫土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比磁括或三任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移持爱孩含食权挥冷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罗参船功集告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顶调里帮重龙联她研西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宪科曾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处理方法

  双方同居一般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同居双方在同居时一般不会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协议,那么当同居关系破裂时产生财产分割纠纷就显得特别难解决。 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是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应有所不同:

  1、 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 双方短暂同居,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双方各负举证责任;

  3、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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