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全区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宜的公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
- 发布时间: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 适用地区:宁夏自治区
-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将2010年全区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认定时间: 4月16日至4月30日。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我区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申报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网站是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应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和确认地点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对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月1日至5月20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申报条件: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区内,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三、受理机关: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市、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市、县(区)内幼稚园、国小、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市(地级市)教育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申报要求:申请人应当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参加现场确认。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複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由工作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6、《国语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複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对修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师範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作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谘询或登入宁夏教育厅网站和宁夏毕业生就业网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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