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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Government in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 地点:新疆
  • 档案类别:暂行办法
  • 通过时间:2012年3月16日

概要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2]23号,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

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兵团电子政务工作,实现网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电子政务是指兵团範围内的党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套用信息和网路技术,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提供规範、透明、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兵团电子政务坚持“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準规範、统一整合资源、统一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兵团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兵团电子政务工作,研究电子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负责兵团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延伸到兵团的电子政务网路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兵团党委机要局负责兵团电子政务密码保障体系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兵团保密局负责兵团电子政务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兵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兵团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套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兵团机关其它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划和标準规範,负责本部门业务网路和套用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师依据本办法对本师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兵团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报批。各师党委办公室、师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报批。
第七条 兵团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包含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业务套用系统和基础信息库以及标準规範体系、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第八条 统一电子政务网路平台。兵团电子政务网路平台由政务区域网路、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
电子政务区域网路为涉密网路,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与网际网路物理隔离,主要满足各师、各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管和决策的需要。
电子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路,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与网际网路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师、各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各师、各部门不再建设独立的跨级、跨部门的专用业务网路,已建的专用业务网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逐步整合接入兵团电子政务网路。
第九条 统一公共业务套用平台。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负责组织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的公共业务套用系统。部门业务套用系统原则上不得与公共业务套用系统重複,其中部门已建的视频会议等系统,应逐步移交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集中管理。
第十条 统一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以业务工作需求为导向,以领导决策为重点,统一规划整合信息资源,组织建设以兵团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巨观经济数据为重点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统一建设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满足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
第十一条 统一安全保障体系。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应与电子政务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电子政务区域网路和外网按照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分别建设统一的密码和密钥管理体系、网路信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分级、分层、分域保障网路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 业务套用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公共业务套用系统建设。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统一建设以综合办公系统、领导决策指挥系统、综合应急管理系统、政务网站等为代表的跨级、跨部门公共业务套用,强化共性统一,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部门业务套用系统建设。部门依託兵团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套用支撑平台、安全保障体系等,建设和部署各自的业务套用系统,突出个性发挥,增强套用效果。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网站体系建设。政务网站包括区域网路网站、外网网站和网际网路网站。围绕资源组织、功能整合、业务协同、工作交流等,建设区域网路网站;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套用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建设外网网站;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服务、公众参与等建设网际网路网站。外网网站和网际网路网站可以根据需要交换数据,按照“网际网路接收、外网办理、网际网路反馈”的模式向社会提供服务。
建设兵团和各师政务网站监管系统,分别对兵团和各师政务网站的内容管理、运行状态、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为基础信息资源库提供基础信息,并进行常态化维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组织编制兵团政务信息已分享资料夹。各师、各部门按照统一标準和规範,建设本师、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资料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已分享资料夹,并提供交换接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立项。需要立项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兵团範围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由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办公厅(室)协调工信委进行审核,发改、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财务预算审批,纪检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家部委纵向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其兵团对口部门须将兵团建设部分报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各师、各部门建设本系统、本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套用支撑平台、基础信息资源和安全保障体系。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经整改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批准后,再接入电子政务平台。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在兵团发改委立项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延伸到兵团的工程项目由兵团对口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五章 运维保障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兵团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管理由兵团党委机要局、兵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由部门自行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各师、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力量。管理人员应为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无複杂社会关係的正式在编人员。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所需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制度建设。各师、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人员管理、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具体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标準规範。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标準规範,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负责组织制定兵团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网路接入、套用部署、资源管理,以及安全防护、信任服务、信息标识、数据格式和交换等相关标準规範,保障电子政务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人员培训。各师、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準,建立健全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加强套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兵团电子政务网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全面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兵团公安局、兵团保密局按照信息安全等级和分级保护有关规定,负责对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兵团党委机要局负责对电子政务所用密码、密码设备进行管理和检查。各师、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兵团党委机要局负责规划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师、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技术要求,负责各自网路安全保障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延伸到兵团的涉密专用业务套用系统网路需要接入兵团电子政务区域网路的,应经兵团保密局和兵团党委机要局审查,并报请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网路与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网路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确有必要单独设定套用伺服器和资料库的,须纳入电子政务统一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用户不得超越许可权阅读、存取、传送未经授权的信息,不得在电子政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和其他禁止发布的内容,不得利用网路进行非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电子政务工作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实施危害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安全保密行为或者利用政务信息网路进行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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