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个全国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基金会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其工作上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 外文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批准机关:国务院
- 建立时间:2005年
- 性质:全国性社会公益组织
- 业务主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业务主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展历史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用国内外社会力量募集基金,协助政府解决城乡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和医药卫生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发起筹建“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2005年12月7日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该基金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民政部注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王彦峰理事长和国家卫计委李斌主任

理事成员
基金会由杨利明同志任理事长,马玉和同志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赵金相同志任副理事长。
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0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範围:
(一)参与健康扶贫工作,在我国西部地广人稀地区推广信息化流动医院;
(二)参与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和健康乡村建设;
(三)资助贫困地区医疗机构改善医疗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助有关机构和个人开展健康理论研究;
(五)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活动;
(六)资助医疗机构开展医药卫生创新研究;
(七)开展国际医药卫生项目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本基金会的相关事业;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对本基金会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係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有权参加、参与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及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和其它重要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凡属重要人事、重要经济问题、重要项目和重要募捐活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理事产生程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设总顾问和顾问。总顾问和顾问由理事会选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担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健康是生产力”理念,以建设“健康中国”为目标,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和本会“一八三五”约定,把握基金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组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批准重大经济、人事、项目和募捐活动;
(三)提议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出的内部机构设定和岗位职责方案,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组织制订基金会的长远发展规划;
(七)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会原则,检查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
(八)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九)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二)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三)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事业的规律和途径,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形成分工与合作相统一、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和谐局面;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慈善法》规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而在国内、国外举办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运作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1月2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修改。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百科全书
2013年11月8日,由国际健康与环境组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中国发展研究院、《中华医学百科全书》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部联合承办的“国际
王彦峰和联合国大会主席武克

健康论坛暨《中华医学百科全书》2013主编年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联合国与世界各国的官员、学者、专家、企业家约700余人参加了本届大会。大会设立了主题分论坛,举办了“中华民族医药文化展”,颁发了联合国国际健康成就奖,通过并发布了《国际健康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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