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市人民政府是太原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是太原市人民政府[2010]15号档案,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 外文名: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aiyuan City
-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类型:政府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準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部门设定:
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发改委
太原市经信委
太原市住建委
太原市城乡管委
太原市农委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科技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监察局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司法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人社局
太原市国土局
太原市交通局
太原市水务局
太原市林业局
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文广新局
太原市卫生局
太原市药监局
太原市人口计生委
太原市审计局
太原市规划局
太原市环保局
太原市国资委
太原市体育局
太原市统计局
太原市旅游局
太原市宗教局
太原市粮食局
太原市文物局
太原市外侨办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安监局
太原市法制办
太原市房管局
太原市园林局
太原市煤炭局
太原市人防办
直属事业单位摺叠
太原市文广集团
太原市档案局
太原市防震减灾局
太原市环卫局
太原市经研中心
太原市农机中心
太原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
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市经济建设资产经营公司
太原市龙城新区
太原市慈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太原市上市办
太原大学
太原市行政学院
太原市供销社
派出机构摺叠
太原市高新区
太原市经济区
太原市民营区
太原市不鏽钢工业园区
省管单位摺叠
太原市工商局
太原市质监局
太原市国税局
太原市地税局
太原市气象局
太原市安全局
太原市邮政局
太原调查队
邻导班子:
耿彦波,耿彦波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12月入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十届省委委员,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
1976.08--1978.08,和顺县委通讯组干事;
1978.08--1981.08,晋中地区团委干事;
1981.08--1983.07,晋中地区对台办干事;
1983.07--1985.09,山西大学中文系(专科)学习;
1985.09--1987.06,中共晋中地委办公室干事;
1987.06--1990.05,中共晋中地委办公室副科长;
1990.05--1991.11,中共晋中地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1991.11--1993.04,中共晋中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3.04--1995.03,中共灵石县委副书记(其间:1994.08-1996.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涉外经济专业学习);
1995.03--2000.03,中共灵石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其间:1996.10-1998.07,西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0.03--2000.05,中共榆次市委书记;
2000.05--2003.06,中共晋中市榆次区委书记(榆次市更名为榆次区);
2003.06--2004.02,中共晋中市委常委、榆次区委书记;太原市市徽
2004.02--2006.06,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6.06--2007.05,中共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7.05--2008.01,中共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8.01--2008.02,中共大同市委副书记;
2008.02--2008.07,中共大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8.07--2013.02 ,中共大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10-2008.09,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2--2013.04 ,太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3.04---- 中共太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避免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係人民民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关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複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塌陷、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欠帐多,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和及其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画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各乡镇(街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民众进行隐患点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区域内隐患点巡查并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做好应急防範和撤离避让、自救互救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採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组织审查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负责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对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採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範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地方所属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範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对威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採取有效处置措施。
各级城建执法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
各级水务部门负责在农村防汛工作中加强对土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公路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及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地质部门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负责所属学校校区範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誌,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林业、园林、东西山绿化部门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範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誌,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房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开展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居民(村民)房屋安全性鉴定。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路。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配合景区景点主管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民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和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
各类矿山企业採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複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範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因开採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恢复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範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实施定期定点监测,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组及办公室。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及雨后一段时间内要加密监测,在汛期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各项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针对性提出防灾减灾措施。2010年,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要完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系统改造升级工作。
(二)划定危险区域,搞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法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设定警示标誌。国土部门对在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要进行严格处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经费大于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实行选址搬迁避让,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儘快进行勘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落实应急预案,加快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太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以汛期和重点防治区为重点,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组建应急队伍,做好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资金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变能力。2010年,市、县两级要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路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路体系,确保信息及时準确和应急快速反应。
(四)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行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民众掌握地质灾害基本知识,积极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发改、城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预审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批准立项、使用土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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