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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再研究

金融犯罪再研究

金融犯罪再研究

《金融犯罪再研究》从问题出发,对新增之罪研究、修改之罪研究、骗取货款、信用罪、货币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金融诈欺罪的疑难问题研究等问题作了探讨和研究。对于新增之罪,我们重点阐述其立法背景和全面描述其构成要 件;对于修改之罪,我们重点描述其变化,在此基础上评析改的利弊; 对于其余金融犯罪,我们重点研究其疑难问题。《金融犯罪再研究》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基本介绍

  • 书名:金融犯罪再研究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420页
  • 开本:32
  • 品牌:化学工业出版社
  • 作者:薛瑞麟
  • 出版日期:2007年7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756203060X, 9787562030607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金融犯罪再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薛瑞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领域:刑法个人简介:祖籍山东,1943年出生于哈尔滨,1966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后进政法机关工作。1979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84年至1986年,在莫斯科大学作访问学者。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专业导师组组长、刑法教研室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新增之罪与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章 新增之罪研究
第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骗取贷款、信用罪
第三节 背信挪用罪
第四节 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

第二章 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档案罪
第三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四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契约罪
第六节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七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八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九节 逃汇罪
第十节 洗钱罪
第十一节 信用卡诈欺罪

第二编 疑难之罪或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三章 货币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变造货币罪
第三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四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五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四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类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五章 金融诈欺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金融诈欺罪的共性问题
第二节 集资诈欺罪
第三节 贷款诈欺罪
第四节 票据诈欺罪
第五节 金融凭证诈欺罪
第六节 信用证诈欺罪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欺罪
第八节 保险诈欺罪

文摘

第三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本罪立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证券、期货交易产生及其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后,因而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72、78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证券委同年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则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并对内幕人员、内幕信息作出界定。
儘管上述法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1979年《刑法》没有相应规定,也没有最相类似的犯罪可以类推。因而,实践中无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对内幕交易行为明确规定为独立犯罪。但在具体表述上与前述行政法规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是:①关于犯罪主体。上述法规中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是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刑法中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涉及的问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否等同内幕人员、不正当手段获取与非法获取是否一致。

序言

《金融犯罪再研究》是我们研究成果的书名。这里所说的“再”,表示又一次的意思。的确,在7年前我曾和陈吉双、乔守东二位研究生就金融犯罪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出版了《金融犯罪研究》专着。7年之后,促使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研究课题的动因在于:
1.金融犯罪在立法上发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变化。1997年系统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颁布了一个《决定》,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和六个《刑法修正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就是关于金融犯罪的单行刑法,是对金融犯罪的修改和补充。在六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是针对或涉及金融犯罪的,如《刑法修正案》(一)、(三)、(五)、(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上变化最大的一类犯罪。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变化的表现,乃是立、改、废。立就是增设了一些新的金融犯罪的种类,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信用罪,背信挪用罪,违规运用公用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改是指修改和补充了某些具体种类的金融犯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规定。例如,在逃汇罪中,将其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把决定本罪界限的“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修改了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机关,即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增补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列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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