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洪雅县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全县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资金)是指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洪雅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县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计画审定和划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範围及方式
第五条文化产业资金主要对以下单位和项目(活动)进行支持:
(一)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在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并且管理规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
(二)在洪雅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艺、社科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三)对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印刷包装、旅游演艺等文化企业重点项目和产品的支持;
(四)对原创动漫、数字广播电视、数字出版、数字影像等新兴文化业态项目的支持;
(五)对富有洪雅县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的支持;
(六)用于洪雅县优秀文艺作品奖、洪雅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宣传洪雅好新闻奖三个奖项的发放;
(七)各乡镇、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县範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化活动;
(八)对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进行扶持(按照《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参加“星光大道”“中国好歌曲”“超级女声”等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在全国範围内非常有影响的大型综艺节目获得好名次,经领导小组审定对洪雅知名度美誉度有极大提升的;
(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文化活动,繁荣文化产业;
(十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对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优先支持和重点支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已获得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申请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第八条文化产业资金採取项目补贴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支持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要活动的开展。
(一)补贴。对县委、县政府、县级各部门、乡镇组织开展的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在全县範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旅游项目、文化产品展示交易、重要艺术展览、文艺採风创作等活动给予补贴;对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文化产业重点课题、重要活动、重大项目予以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活动)总投入的40%。对全县的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标準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省、市重点扶持名录的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原创影视作品和新闻作品、文学作品、社科类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给予奖励。其中市级获奖项目给予对等奖励,省级、国家级和国际大奖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及审批
第九条成立洪雅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文广新局局长、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社科联主席、县文联专职副主席、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由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支持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支持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式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每年要对上年度获得支持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产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文化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以及挤占挪用文化产业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文化产业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文化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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