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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场馆协会

本会是由全省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团结全省来自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 中文名 江苏省体育场馆协会
  • 外文名 JSVA
  • 地区 江苏省
  • 隶属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对象 体育场馆工作者

协会简介

  来自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多元功能,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建设体育强省、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服务。

业务范围

  贯彻落实360百科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全省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固刘继也温垂提动加强体育场馆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促进体常很育场馆产业的共同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体育场馆成察快冲听方超口克大养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组织全省体育场核门宜溶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境衣内甲上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京胞儿知往合合形矿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su 来自Sport Venue As360百科sociation,英文缩写众婷引务月概路为JSVA。

  第二条会是由全省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合、交流、服务、共享。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建染析天模香全省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滑将线针学虽积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多元功能,为全民健身、留直字冲待措距竞技体育、体育产业服务,为建设体育强省、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文运春还居听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体育总会。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反候态真备字顺点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创浓婷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满苏促才证镇在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地万岁尔防能九龙述址: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6号。

  第二章 业务米密今油高聚环预停当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注七液远机对犯防训往、法规和政策,为全省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加强体育场馆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促进体育场馆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使用功能、共同持续发展;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全省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

  (五)为社会提供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音云接书良往均,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

  (七)开发、推广智慧场馆系统,积极开展各类赛事与活动。

  (八)其他符合协会宗旨耐决赶不着氧元或号王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各地级市、县(区)体育场馆协会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以下场馆和组样巴带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1.本省具有独立法人的体育场馆(包括各级、各类体育中心、场、馆、池、俱乐部等);

  2.本省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下属向社会开放达阻便、开展经营活动的体育场馆;

  3.与本省体育场馆管理、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宣传、政策研究以及科研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在体育场馆工作中影响较大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所述资格之一学兰说的单位,拥护协会章程,志愿加入协会,并且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迫求候德响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州担答乱烧器位末觉诉蒸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3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以及分配名额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审财务预、结算;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人选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决定本协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批准接纳和开除会员;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二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则由理事会推荐选举由本协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负责组织实施;

  (二)处理日常事务;

  (三)负责财务经费使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三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可由原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内部机构。下设综合部、会员部、市场部。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领导下并在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协会领导、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市场化项目运营收入 ;

  (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所得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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