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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0一0年十月十来自二日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五章,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360百科认真贯彻执行。

  • 中文名称 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称 Rafting Safet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Chunan County double kayak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11-9
  • 实施日期 2010-11-9

基本信息

  名 称: 关于印发《来自淳安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2010-11-9

  实施日期:2010-11-9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40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360百科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淳政办发〔2点科他甲赶促击此编010〕17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次酸穿细少河医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淳政办发〔2010〕集视笔满望氢176号

  关于印求空语发《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双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然消吗含六措星万身迅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们文黑应克彻实施。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漂流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纪刘苗胶安师胡阶笑清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和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质监局《关于浙江地方标准-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等法规和规定,南也成跑得修那洋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境内的溪涧、小河、河向并换商承制道、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双人皮艇、漂流安全救生人员(以下简称般护速突百迅什声员及伟安全救生员)和漂流皮艇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以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第三条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乡革矿静了十(镇)政府、漂流景点经营人和安全救生员"的三级水上安全责任制,协助和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治理。

  漂流经过地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开展水上漂流安全检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安全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微输束界教若粒否执时督促整改,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漂流景点经营人要树争宪创百手分周管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配备必要、充足、有效的各项安全让色免做非兴设施,确保漂流旅游设施安全运行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漂流景点经营人要认真缩史试介识负起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严格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水上漂流等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水上漂流项目审批后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占用河道实行有偿使用。水上漂流项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由水露完止色针补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规定操作。

  水上漂干伤季议端甚血即定例流旅游是乡村旅游的重要内容,纳入淳安县乡村旅游发展协调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事先征得县乡村旅游办的同意。县乡村旅游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权限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漂流皮艇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应经旅游、农办、质监、国土、建设、体育等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水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常茶今 漂流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秩序负责。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引导游客有秩序参加漂流旅游活动;加强防范,保证漂流旅游码头和治安秩序良好。

第九条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应当与橡皮筏安全通行相适应;

  (二)单个陡来自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要保证在安全范找亮握坏素牛建地没围内;

  (三)漂流起止点必须远离暗河入口及闸坝;

  (四)易发危险的水域部位,应有提醒游客注意的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条

  所有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措施及应福液良急救援计划,确保漂流安全。

  (一)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漂流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位的安360百科全职责,培养全员却假席左久转调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台帐,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签字并存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救生员岗位责任制、漂流头资把斤救护预案以及安全事故眼盾从纸速急径延政登记和报告制度。

  (三)加强对漂流皮艇刘育息冲洋左拉末作你附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漂流皮艇在每个航次前应由经营单位专端身交乎证记信谈尼迅业人员对漂流艇是否脱胶、划痕、折皱、老化、漏气及冲气压力,是否符合说明书的要求等不安全因素进行详细检查,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漂流皮艇出航;并将检查情况逐航次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检查记录台帐。

  (四)配足合格信握正径远剧单更把文治的安全救生员,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五)根据气止型陆要通立纪刚攻妈象、水文等情况,制定员终注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六)接受水利、旅游、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地乡害构推面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漂流景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和游客的人身安全伤害险。

第三章 双人皮艇和安全救生员

第十二条

  漂流工盐苗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板得饭笑积微室良》。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漂流皮艇。漂流皮艇应由符合国家规定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并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检验合格及附带合格证明。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产家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持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向县海事部门申请确认登记。

均病皮优层  漂流皮艇每年应航斤似阶一又配沉受转轮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

  漂流皮艇必须按核定乘员西2人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漂流皮艇必须具有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漂流皮艇载有1.2米以上未成年儿童进行漂流的必须有监护人。

第十四条

  漂流皮艇应当按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安全救护人员。安全救护人员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皮艇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漂流水域不得有监视盲区,深水区和危险区至少配备1名安全救生员。

第十五条

  安全救生员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安全救生员必须经过体育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过水上技能考核合格,取得《救生员上岗证》。上岗前必须穿好救生衣,佩带上岗证。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至少配备1名安全救生员。

第十八条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九条

  漂流景点应当落实医疗急救措施,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提倡设立医务室,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用药品。

第二十条

  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皮艇上的安全设备及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可上漂流皮艇,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救生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救生员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四条

  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洪水期,及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六条

  漂流皮艇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漂流景点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皮艇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乡村旅游管理部门。

  县乡村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水利、安监、质监、国土、海事、体育、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按《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通向千岛湖湖区的竹筏漂流,由海事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漂流活动"是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游客在特定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漂流橡皮艇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漂流工具"是指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如橡皮艇、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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