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大学校友总会于1993年5月2日在甘肃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同年9月28日正式成立。在甘肃省教委(现甘肃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下,在学校领导及有来自关部门、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在中国高教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的指导下,校友总会工作正在积极稳步地发360百科展。
- 中文名称 兰州大学校友总会
- 登记 1993年5月2日
- 成立 同年9月28日
- 业务指导 甘肃省教委
简介
校友总会的工作宗旨是:联系国内外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影响,增强学校凝聚力,指导各地校友组织工作,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不负莘莘学子爱校之心、兴校之愿,会同广大校友,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来自校友总会成立以来,创办了《校友通讯》、《春华秋实》等刊物。
1995年6月,召开了"兰州大学校友总会'95常务理事扩大会议";1999年,协助学校举办了九十周年校庆活动;2005年12月,总会对第一届理事会进行了360百科改选,确定了《兰州大学校友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及《兰州大学校友总会第二届理事会执行理事会》;2006年9节找从月,因会长(原学校校长)离任,选举现任校长露今征连周绪红教授为校友总会会长,秘书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张继历士革同志担任。
2009年,兰州大学迎来百年华诞。
章程
决维飞断黄尼扬固紧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兰州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兰州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是一个由兰州大学工作人员和兰州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总会是联系国内外校友,指导各地所建兰州大学校友跟规集歌款收会工作的综合性团体,它以适应叫践龙背蒸意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生求,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不负莘莘学子爱校之心、兴校之愿,会同广大校友为提高兰州大学教育科研水平、增强办学实力,为现代化建设和统战工作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总会以校友所在单位为组织区域,主管单矛唱质能直事盟艺位为兰州大学,业务指导单位为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在甘肃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登记注册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总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大学办公所在地。
第六条 总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地兰大校友会及时调查、了解广大校友对母校意见和建议,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横向合作活动,参与甘肃省干部培训工作。
(三)编辑出版兰州大学校友名录和反映校友业绩的书刊,加强校友间的联系与协作。
(四)主办《校友通迅》、《春华秋实》等校友刊物,育死九半证举办书法、摄影展览等文化、教育活动。
(五)对洲教真应重衡思语各地兰大校友会工城准挥收院染帮作进行指导、评估和奖励。
(六)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的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七)为各地校友到母校开展合作及参观、访友牵线搭桥,提宪讨究供方便。
(八)建立输轮致与兄弟院校校友总会之间的联系,互通情报、交流曲十盐因胜帮活族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总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封明算级少先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总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工作一年以上的各地校友,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合格,缴纳入会费(人民币20元)后,均可为总等课士优湖圆财绍会个人会员。各地兰大校友会(联谊会)和拥有十五名以上校友的各单位,经登记、审核同意,均可成为总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由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总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总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业务、联谊活动。
(三)团体会员提厂器章毫百优被限在人才培训、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资料使用等方面较非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优先权。
(四)优先使用总般害房参左却鸡领会的有关资料、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二)努力完成总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总会各种活动,关心总会的工作。
(四)向总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各种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提出退会须于一个月前提出原因。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总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总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总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总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总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总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总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执行其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迅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二)决定入会、退会会员。
(三)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报告总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均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迅的形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
第二十五条 总会每届设理事若干名,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以协商方式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理会务;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推选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并分工负责总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会会长为本总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敦促、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内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工作机构,办公室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 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联谊会)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负责人人选;
(四)选配工作人员一至二人,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各工作部门间的协调和文书处理、印鉴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凡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均应交纳会费。其中,团体会员每年缴纳500元人民币(个别经费困难的单位,会费数额可酌情减少,但最低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多缴数额不限);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20-50元人民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均在每年九月底以前缴纳。
(二)事业费:
(1)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助经费或物质条件。
(2)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其它形式的有偿服务收入。
(3)兰州大学定期划拨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总会财务预算及执行结果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总会财务状况每年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请理事会通过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总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总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积极参加总会活动的校友予以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总会自动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原因。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活动。
第三十七条 总会终止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总会管理规则和办事细则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制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