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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史上的煽动性言论问题

美国宪政史上征行随低怎干的煽动性言论问题的论文作者是颜廷著,由任东来指导,是有关美国、觉言区名批们齐蒸燃宪法、言论自由、民主的问题

  • 中文名 美国宪政史上的煽动性言论问题

基本信息

  副题名

  外文题名

员心富讨革诗止接丝  论文作者

  颜廷著

  导师

致切受  任东来指导

  学科专业

  世界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学来自位授予单位

  南京大学

  学位授予时间

草早编大曲二  2009

  关键词

  宪法 言论自由 法院 民主 美国

  馆藏号

  D971.2

  馆藏目录

  2010\D971.2\18

内容简介

  在美国宪政史上,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往往会被认为犯了煽动性诽谤罪,必须接受煽动性诽谤法的惩罚。美国法律惩罚煽动性言论的做帮刘开早水也七米法并非自己的创造,而是继承了英国普通法反煽动传统的结果。直到近代,英国统治阶层都认为,为了维护君主政体的稳定,必须镇压那些不利的批评性言论,无论这些言论批评的是君主、政府或是享有政治特权的普通贵族。法院审判这一煽动性言论时,被告不能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无罪抗辩的依据。 美国建国后,尽管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了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普通法反煽动传统的影响却没有消失。人们普通认为,宪法第经下知育钱影一修正案只是禁止事先限制言论,而不禁止政府惩罚那些诽谤自己的言论。这为政府压制、打击政治异议提供了法理依据。建国初期,不仅联邦党人利用1798年《反煽动叛乱法》大肆镇压制持不同政见者,急照算总激此茶据进减就是颇具民主气质的民主共和党人在执掌联邦权力后,也不愿轻易放过批评自己的政治言论。当然,与殖民地时代相比,这一时期,在对待煽动性言论问题上,美国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也有一些进步,允许以言论真实性作为无罪抗辩的司法依据,同时允许陪审团兼审涉案的360百科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政治民主化加快,社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进入19世纪,慢赵阶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逐渐不再被视为可以定罪的煽动性言论。由于政治批评而对政府官员名誉所造成的损害也不再适用煽动性诽谤诉讼,而是通过民事诽谤诉讼的途径寻求有效救济。但是,针对政府的恶意批评性言论仍然不能免于煽动性诽谤法的惩罚。 20世纪初,联邦最高法院开始主导煽动性言论问题的司法审判,放弃了19世纪煽动性诽谤诉讼中的言论真实性抗辩念费门品省例丰状秋原则,而开始强调言论后果对司法判决的意义。从1919年最高法院在"申克案"中确立"明显而现存的危险"原则作为惩罚煽动性言论的标准开始,直到1969年"布兰登伯格案"中确立全面保护政治言论自由原则为止,在这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有关煽动性经没口真言论问题的司法裁决原则经历了多次变化:由于弥漫美国社会的"恐赤病"心理的汉创影响,1920年代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贯彻的是"不良倾向"原则,以方便政府镇压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或共伟让夜奏娘决只产主义异端言论。八否进入1930年代,人请味绝极次相青重们逐渐认识到了政治异议的民主价值,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又开始向霍姆斯大法官的"明显而迫在眉睫的危险"标准靠拢,大有推动全面保护政治言论出版自由的势头。但1950年代初的冷战阻碍了最高法院多年的努力。在1951年的"丹尼斯案"中,最高法院所确立的"严重而可能的危险"标准实际上恢复了1920年代臭名昭著的"不良倾向"原则,令美国政治言论出版自由保护进程大受挫折。幸而,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在1957年的"耶茨案"中,最高法院的司法丝纪验皇是裁决才又再次回归到致力于保护公民政治言论自由权利的轨道上来,并在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案"中彻底消除了普通法反煽动原则对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确立了公民政治言论出版自由全面保护帮渐司此言原则,为现代美国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异议和舆论监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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