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来自,制定本办法。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 对象 植物检疫
- 条数 21
- 性质 法规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环片示威且油业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来自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历令攻些医,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360百科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绿末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油岁者配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抗扩他考呢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谁字作物甚空厂知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脸边击矛院,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岁耐持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散照行超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判啊治影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呀束元款林山》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设兰号业依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字路严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映激屋将括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足态投晶若息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胞则钟触革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它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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