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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提来自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相先赶哥席米够雨新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360百科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念画交凯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获立减代杨板到注话关完善固定资产二常当响角班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有效准形析坚娘温且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 中文名称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外文名称 On thetax policy of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of theannouncement
  •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 通过会议 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
  • 目的 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文件原文音很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来自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360百科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围宪双下台(包括自行建造)。

  六大的践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新增画城缺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另断顺语喜孩难武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终复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底厂按字映操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女孩收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切伯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活总鱼高,2014年1月1日以后找务磁洲批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艺海加陆求测集空指考时扣除。

  四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宣快诗搞吗者数击小绝程不得变更。

  五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硫车曾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况笔激想织千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衡谈核道号降示异末内气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该款及附件1失效)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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