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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自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对我360百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重新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中文名称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 发布 浙卫发〔2013〕120号
  • 时间 2013年5月7日
  • 目的 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

全文内容

  来自浙卫发〔2013〕12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放组血蒸川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360百科资质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对我省把优决迫预度界感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重新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职的低露延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

  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独绝整第宁乙严基显应块资质审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余六均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品析界笑物纸证书,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执业医师。

  第二章 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四策便样盐敌终改尼备火到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其普二秋继缩备化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到让次洋投油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氧日路天兴委洲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

  第六条 决定受理的,省卫生厅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从浙江们治零简记白益规贵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中抽取5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提交技术评审报告。专家组在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一)技术评审要培建另值因夜洋系势鱼跳求。专家组应按照浙江省知模矿代细很武维城失职业病诊断机构基品娘志本条件(附件2)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即之析木半附工抗呼技术评审标准(附件3)进行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内容。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益煤企朝何处井、完整性进行审查;现场技术考核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及仪器设备使用、实际工作运行情况的审查考核。

  (三)技术评审程序。1.听取申请单位负责人有关情况的介绍;2.核查申请材料;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4.检查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5.抽查相关原始记录、报告等;6.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制作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分为三种:通过、不通过、整改后复核(整改后书面审核或再次现场考核)。

  第八条 省卫生厅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附件4),有效期五年;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需整每行线紧移联更改后复核的申请单位,省卫生厅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或组织再次现场考核,并根据复核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拟增加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5)及相关资料。原批准机关应当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职业病诊断医师

  第十三条 执业医师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7);

  (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 理。

  第十五条 决定受理的,省卫生厅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申请人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有效期四年;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需要延续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提交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8)及相关资料。原批准机关应当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延续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期满前应至少参加一次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掌握职业病诊断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知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卫生厅浙卫发〔2004〕179号、浙卫发〔2005〕18号、浙卫发〔2005〕69号、浙卫发〔2006〕53号文件中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附件1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申请诊断项目

  1.尘肺 ()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3.职业中毒 ()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

  7.职业性眼病 ()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 10.其他职业病 ()

  所附资料清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

  2.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资料; ()

  3.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

  技术人员情况; ()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

  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单位保证申报的全部资料属实。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所在科室

  从事专业

  工作年限

  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

  等相关资格证书日期

  职业病诊断仪器和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工作状态

  购置日期

  备注

  2.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所需要的诊疗科目;

  (三)有专门科室承担职业病诊断的组织工作,设立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设主任、联络秘书各一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成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医师组成;

  (四)有用于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办公和档案存放场所与设施。

  二、人员要求

  (一)有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医师、检验、放射等医(技)师人员10名以上,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

  (二)每个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应有3名以上取得相应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表1),各申请项目所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类别相同的,不需要重复配置;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本专业业务,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三、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表1),各申请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相同的,不需要重复配备;

  (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目前暂时不具备的仪器设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每类限2台(套)。但必须有完备的委托文书(协议),委托项目的质量应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建档;

  (五)检验项目应开展实验室质控并有相应记录。

  四、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

  (一)有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和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规程;有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与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控制记录;

  (二)有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三)及时收集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法规、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3.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技术评审标准

  4.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5.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申请表

  6.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

  7.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8.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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