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经贸局
运城市盐湖区经贸局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市府街。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经济和信息化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区新型工作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全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最佳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最佳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定行业技术规範和标準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和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及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经济运行中的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负责电力运行协调工作。
(五)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区级对口部门和区级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许可权,审批、核准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準;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最佳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七)承担全区原材料、装备製造、消费品工业和电力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画并推动实施,负责全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和节能监察工作,具体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九)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参与拟定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範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製备、新材料的推广套用。
(十)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规划;分析、监测煤电油气运的供需态势和市场状况,负责产运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建立交调用煤电油气应急储备。
(十一)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路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三)指导全区软体业发展;组织实施软体、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範和标準。
(十四)承担全区网路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区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路与信息安全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及合作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产业示範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巨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商务工作方面: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区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入。
(四)将原区商务局承担的区保护智慧财产权工作组职责划转区科技局。
(五)加强内贸工作,失去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本区情况拟定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和外商投资的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準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定全区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路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定规範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主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準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八)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係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牵头承担我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谘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撰写外商投资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契约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契约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範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拟定区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全区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多双边对我区的无偿援助和捐款(不含财政合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捐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五)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