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新老基金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市工伤保险从2004年5月1日起陆续启动,运行平稳。为保证新老工伤基金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基金从2005年6月1日起併入新工伤基金,结存资金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其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与新基金一致。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做好帐务合併、完善移交手续等工作。
二、老工伤基金併入新基金后,其支付範围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不得擅自扩大列支範围和更改列支时间。
三、对调剂金的申请,将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对新老基金合併后的情况予以考核。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时做好新老基金衔接工作,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造成基金损失的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5]3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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