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是当被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签订的契约,则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代理制度。其实质是:代理人不仅代签契约,而且要保证契约履行,集代理保证于一身。让代理人承担这种较重的责任,理由主要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他对被代理人和相对的第三人比较熟悉,通常是学习代理业务的专业代理人,加重其责任可以促使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持慎重态度,避兔只顾追求佣金而盲目签订契约。这种代理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作用较大,现在多为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所代替。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种:(1)保付代理人。多是代表国外的买方(被代理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签订契约,并向卖方保证买方按时交付款项,以不按时交付就由代理人代为交付。(2)运输代理人。对世界各地陆海空交通状况、海关手续、运费和运费回扣、海港、机场和惯例较为熟悉,通过运输代理人可以提供很多便利条件办好託运手续。(3)保险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依保险行业的惯例,进口货物人或出口货物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必须委託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并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而一般的代理,通常是由委託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转载请注明出处累积网 »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