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範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孝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许可权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要在编制範围内,以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批准增设的岗位内招聘所需工作人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巨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範、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準,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準,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原则每年组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的,可按规定程式报批后适时组织。
第八条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协助或受委託承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画、程式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需要招聘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用编计画,填报《用编计画申报表》;同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本年度招聘人员计画,填写《招聘计画申报表》。县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月内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用编计画和招聘计画审核完毕,共同行文报县政府批准。
县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县内公开招聘用编计画审核汇总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画及招聘方案,在实施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条公开招聘
一般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画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契约,办理聘用手续。
(八)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契约,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报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招聘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範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範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谘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考试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可同时採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不少于20日。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批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可以採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複审。
第十七条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八条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县级以上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式,採取专项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组织招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準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试可採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定,应坚持“以用为本”、“乾什幺、考什幺”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考试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委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範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招考主管机关的入口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考生凭準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入口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审小组,评审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
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审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审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审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七条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九条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準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準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複查一次,併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考核的重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聘用和公示
第三十二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範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向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契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报批: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係、直系血亲关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係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係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係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迴避。
第三十六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契约,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聘等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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