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职罪刑法
军职罪刑法是苏联军事刑法的基本法规。1985年12月25日最高苏维埃通过。共33条,它从维护苏联武装力量的战斗力及军队纪律和军事秩序,教育军人珍视军人荣誉和尊严,促进苏联现役军人以及在集训期间的预备役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出色地执行勤务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规定了军职罪的定义,适用範围,军人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方法等。该法所规定的军职罪共有8类,即:违反隶属制度和军人荣誉;逃避兵役义务;侵害军用物资;违反军队勤务和内务规则;出卖国家的军事机密;滥用职权、越权或渎职;自愿投降,违反战场纪律等。《军职罪刑法》还规定了具体罪名和处罚标準。
军政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曾设立过的党的集体领导机关。1934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由任弼时、肖克、主震三人组成军政委员,任弼时任主席,率领红六军团担任中央红军长征先遣队突围西征。同年11月18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由方誌敏、刘畴西、乐少华、聂洪钧、刘英组成军政委员会,方誌敏任主席,领导红十军团创立新苏区。1936年11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指定陈昌浩、徐向前为正、副主席的军政委员会,以加强和统一部队党政军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的执行。1937年5月和7月,中国共产党苏区代表会议和中共中央先后作出决定,在师以上及独立行动的部队建立军政委员会。1941年2月7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正式颁布《军政委员会条例》,规定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分区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党的领导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领导部队的政治和军事工作。军政委员会在军队党委制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保证集体辉导,防止个人专断,起过积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军队党委制的恢复,军政委员会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