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刑法
苏联刑法就是指导国家机关如何将逍遥法外的刑事罪犯丢进监狱或送上绞刑架的行为规範。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都是慎之又慎的,让各种侦察、诉讼、监督程式环环相扣,力求毫无遗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苏联刑法
- 颁布日期:1917年11月
苏联刑法
但是旧话重提,不要以为光靠一部公正严明的诉讼法,就真的足以保证诉讼程式的公正合理、诉讼结果的正确无误了。说难听的,法律这东西,就是用来违反的。如果没有科学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配合,再严谨严密的诉讼法规定都无异于放屁。在这个意义上,前苏联1922年刑诉法的实施情况是最触目惊心的。。
苏维埃革命政权建立初期,是革命法制初创时期。1917年11月,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 1号法令》,废除旧的审判制度、旧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着手建立新的刑事立法。1919年12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刑法指导原则》。它是苏维埃刑法典总则的雏型,除序言外,由刑法、刑事审判、犯罪和刑罚、犯罪的实施阶段、共同犯罪、刑罚种类、缓刑和刑法的空间效力等 8章组成。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揭示刑法、犯罪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其中第12条规定,法院对每个具体案件确定刑罚时,必须区别:①所犯的罪是有产阶级分子以恢复、保留或者取得同所有权有关的某项特权为目的,还是无产者出于饥饿或者穷困;②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恢复压迫者阶级的政权,还是为了行为人的个人利益,等等。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强调建立全国统一法制的重要性。苏维埃政权着手整顿了一系列法的体系。1922年,制定了苏维埃政权第一部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建立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範的完整体系。该法典第5条规定,苏维埃刑法的任务是:“在法律上保卫劳动人民的国家免遭各种犯罪和社会危险分子的侵害,并对违反革命秩序的人适用刑罚或者其他的社会保卫方法,以实现这种任务。”第6条对犯罪下的定义是:“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第8条表述了刑罚的目的,即“①一般预防违法的人及社会上其他不稳定分子重新违法;②用劳动改造感化方法,使违法的人适合于共同生活条件;③消灭犯罪人今后犯罪的可能性”。这部法典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条件,在第10条规定了允许类推的适用。
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成立,1924年10月31日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除序言外还有:刑事立法的效力範围、一般规定、社会保卫方法及其适用、经假释的被判刑人不再执行法院所判处的社会保卫方法等4章,共39条。《基本原则》把犯罪分为两类:①侵害苏维埃制度基础的犯罪;②其他的一切犯罪。其中也沿用了类推的规定。
《基本原则》在刑法总则方面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依据。在它施行的全部时期内,曾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各加盟共和国也颁布了与全苏联刑事立法相适应的新的刑法典,如192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强调建立全国统一法制的重要性。苏维埃政权着手整顿了一系列法的体系。1922年,制定了苏维埃政权第一部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建立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範的完整体系。该法典第5条规定,苏维埃刑法的任务是:“在法律上保卫劳动人民的国家免遭各种犯罪和社会危险分子的侵害,并对违反革命秩序的人适用刑罚或者其他的社会保卫方法,以实现这种任务。”第6条对犯罪下的定义是:“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第8条表述了刑罚的目的,即“①一般预防违法的人及社会上其他不稳定分子重新违法;②用劳动改造感化方法,使违法的人适合于共同生活条件;③消灭犯罪人今后犯罪的可能性”。这部法典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条件,在第10条规定了允许类推的适用。
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成立,1924年10月31日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除序言外还有:刑事立法的效力範围、一般规定、社会保卫方法及其适用、经假释的被判刑人不再执行法院所判处的社会保卫方法等4章,共39条。《基本原则》把犯罪分为两类:①侵害苏维埃制度基础的犯罪;②其他的一切犯罪。其中也沿用了类推的规定。
《基本原则》在刑法总则方面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依据。在它施行的全部时期内,曾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各加盟共和国也颁布了与全苏联刑事立法相适应的新的刑法典,如192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任何刑事案件侦察期限为两个月。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长必须监督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并在起诉前就侦察过程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察期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有权提出申诉,侦察人员必须将申诉书原件按照日期归档……
各种不逊于这世上最科学最公正司法制度的规定,琳琅满目。但是这位亲身经历过全套高级待遇的炮兵大尉却很清楚,三十多年间没有任何一个苏联公民有幸享受过这些公正制度。我们当然可以归咎于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公民无从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请问即使刑诉法是公开的,难道内务部的党员老爷们就会高抬贵手吗?
反正,即使某国的刑诉法非但很科学,而且是公开的,也不见得就能制止刑讯逼供。当庭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充其量换来个“认罪态度恶劣”。这一切其实不能说是刑诉法的错,甚至不能说是打人的公安契卡的错——错就错在国家没有授权任何正义的力量去管制契卡大老爷们的野蛮行径啊,错就错在人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