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区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镇发[2010]1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镇润发[2010]17号),设立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润州区民政局
- 类别:组织机构
- 时间:2010年
- 地点:镇江市润州区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五)增加退役士兵管理职责。(六)加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七)加强全区防灾、减灾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起草全区民政工作的规範性档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接受救灾捐赠,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承担区综合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三)健全城乡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四)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及烈士褒扬工作;按照上级档案精神,制定本区的优待抚恤标準、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市局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培训和安置工作。(六)研究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推动村(居)自治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承担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区社团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八)组织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巨观管理;指导和组织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全区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十)协助市民政局搞好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全区镇、村地名标誌牌的设定;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一)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贯彻执行各级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规範性档案,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等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辖区内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优抚科
拟订全区优抚政策、标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残废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公务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评残、调残工作以及退役军人退役后伤残证件的换证和补评残工作;负责本级优待抚恤标準的调整和落实;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培训、安置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报批工作;承办审核报批和褒扬革命烈士。拟订全区“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落实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积极开展“双拥”模範区的争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各级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收集、掌握驻区部队拥政爱民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优抚政策和双拥法规的落实,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组织开展城乡和谐社区示範单位创建活动;组织镇(街道)、基层民众自治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与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繫、协调工作,承担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範性档案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区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全区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区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範性档案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联繫、协调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镇、街道老龄工作及老年民众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民族宗教事务科
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研究拟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合理规划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管理宗教团体;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和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定和更改工作;引导宗教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和鼓励宗教组织在政策允许範围内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负责涉外宗教事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和打击海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及时处置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民族、宗教有关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辖区内镇、街道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工作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政策性规章草案;按照管辖许可权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登记;承担相关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