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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

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

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

《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主要是有关海商法方面,这也是我国航贸私法中的基本法律。海商法的研修不仅与航运、贸易、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而且面对国际航运环境及海事海商国际立法的快速变动、两岸航运及贸易之交往日趋频繁,两岸海商法在多式联运责任、诉讼管辖及準据法的规定上,必须取得相当之共识与交集。如此不但能促进两岸的经贸交流,也能使两岸人民在私法领域产生一致看法,从而有利于促进两岸人民之感情,避免因立法规定之不同,增加彼此间之隔阂。

基本介绍

  • 书名: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
  • 类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5月1日
  • 开本:16
  • 品牌:厦门大学出版社
  • 作者:傅崐成 何丽新
  •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页数:374页
  • ISBN:9787561542866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已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国际贸易参与国签字,其力量是不能小觑的。本次会议立足于两岸海商法律制度之现状,针对目前两岸海商法中存在的差异与分歧进行研讨,并通过比较借鉴的相关创新制度,旨在寻求两岸海商法修订的可行之法,以推进两岸海商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减少两岸海商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为彼此之间的海商法律协作提供基础性理论框架。由此收集相关学者文章一併彙编成册,以供大家学习交流。

作者简介

傅崐成,男,1951年生于台湾屏东,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致远讲席教授、《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俄罗斯远东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厦门、武汉、泉州、上海等地仲裁员。曾任台湾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等多项职务。傅崐成教授从事海洋法学与海洋政策研究近三十年。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英美契约法等。着有《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海洋法专题研究》,《从厦门和台北看中国两岸》,《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美国契约法精义》,等中英文专着三十多本,并发表《台湾渔船在东协国家水域被扣案例之评析》,《我国政府在英美国内法上之地位》,《国际海洋法法庭与海洋法律秩序之提升》,《海上通道安全与海上执法手段》,等近百篇论文。
何丽新,女,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何丽新教授从1995年开始主要从事海商法、保险法和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着作有《国际海事法学》、《海商法》、《海商法案例精解》、《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民法》、《债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商法概论》等,并发表《尼卡轮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举证责任的思考》、《论海事赔偿责任制度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论评析海商法条款之教学活动》、《论完善遗产管理制度》、《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抗辩事由之分析》、《民法典“继承法”编立法建议稿》等文章。

图书目录

海上运送人责任的修正政策与立法模式——以台湾地区“海商法”的规定为中心
《鹿特丹规则》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趋同的起点——从承运人法律制度立法谈起
卖方仅为单证上的託运人
自近年货代案例看“海商法”货物运送部分之修正
统一与平衡: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之述评
论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是否有必要引进
《鹿特丹规则》之控制权规定
《鹿特丹规则》货损赔偿责任基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借鉴
鹿特丹规则关于海上货物留置制度立法争议及其对我国海商法之启示
论台湾地区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3条载货证券(提单)之準据法对海上货物运送法律适用之影响
强制拍卖船舶的阻却因素对确权诉讼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对台湾法制之启示
海事诉讼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
船务代理于海上运送货损代位索赔之地位——兼评“最高法院”2005年台上字1850号民事判决
北极航道开通后的环境法律问题和中国立场研究
由两岸视角评析海事侵权争端的现行立法
论外国司法出售船舶的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评《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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