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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门球协会

苏州市门球协会

从1988年起,苏州市老年体协建立领导门球运动的分支机构,为“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分会”。之后先后更名为“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指导委员会”“、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俱乐部”、“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一直由苏州市老年体协分管门球工作的邱协耕兼任主任,副主任先后有:李子云、周云峰、张云如、王耀增、何仲芳(女),“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为陈志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苏州市门球协会
  • 成立时间:2001年9月4日
  • 理事长:邱协耕
  • 主要活动:门球

协会简介

1999年下半年,经苏州市体总同意,由江苏省门协理事邱协耕牵头成立了“苏州市门球协会筹备组”,邱协耕为负责人,常熟门协张奎山、吴江门协胡海清、崑山门协胡延佐、太仓门协徐晋芳、吴县市周义钧和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志明为组员。在筹备组存在的两年多时间中,召开了三次筹备工作会议,制订了《章程》,协商推选了苏州市门球协会第一届领导机构成员建议名单。

组织机构

苏州市门球协会于2001年9月4日成立。
第一届理事长:邱协耕;副理事长:王耀增、何仲芳;秘书长:
何仲芳(兼)
2005年10月,增补崔举贤为副理事长,并接替何仲芳兼任秘书长。
2006年6月,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改称“委员会”。
主席:黄忆祖;副主席:崔举贤、袁国俊、金佳明、王耀增、何仲芳、葛长兴、顾肇成、王文国、顾庆章、吴林森、陆春林、徐晋芳;秘书长:崔举贤(兼)
团体会员有:张家港、常熟、吴江、崑山、太仓、苏州市老年体协门球委员会等6个门球协会和市区各单位的门球队。
现全市门球队共有316支,拥有4000余人的门球运动参与者。

协会章程

苏州市门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门球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市辖区範围内的门球运动爱好者组成。本会为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全民健身计画纲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会员健康素质。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和江苏省门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环体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1、宣传门球运动对健身的作用,不断扩大门球运动的队伍;
2、组织会员,开展门球竞赛,不断提高门球战术、技术水平;
3、根据苏州市外事、旅游部门的安排,开展与国外友好城市门球团体的交流活动;
4、组织或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和地域性的门球比赛,加强与兄弟城市门球队的交流和联繫;
5、组织所属门球队学习业务;
6、举办门球裁判员训练班,适应门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7、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繫,增加门球场地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愿意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名额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名誉主席、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行委员会职权中除选举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外的其他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门球活动中有较大影响,愿意为门球运动作出贡献的;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领导秘书长开展工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换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準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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