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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六盘水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 地区:六盘水市
  • 文号:黔府发〔2012〕44号
  • 发起者: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导语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的批覆》(黔府函〔2012〕2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3〕25号),为加快全市水运发展步伐,充分发挥水上交通运输优势,全面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水运体系,提升水运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正文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原则。统筹水利、水电等不同行业间的协调发展,统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间的协调发展,统筹与周边相邻地区水运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突出原则。加快水运发展、改善适航条件,重点突出水上运输能力的提升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同时解决好由于水电开发建设带来移民出行不便的问题,促进库区经济发展。
(三)职能分工原则。强化政府在航道开闢、建设,航务的管理、维护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资源配置方式进入港口建设、船舶製造等生产经营行业。通过对“健康发展、竞争有序”的良好水运经营市场培育,促进全市水运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航为主、航电结合,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的总要求,科学统筹、全面兼顾,完成《六盘水市航运发展规划(2006—2020年)》修编,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一)围绕省对闸坝碍航项目实施的突破,超前谋划,在打好打赢“水运建设三年会战”这场硬仗基础上,形成重点水域(如北盘江光照库区)的“通江达海”通道。
(二)结合全市水库水利的开发利用,开发建设一批以山水观光、水上游乐和民族风情等为主的旅游项目,通过整合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三)随着水运发展的加快,要及时研究调整沿岸(库区)行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实现沿江临水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在水电开发和水运建设过程中,失地农民收入不减少,发展不落后;力争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市的整体一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四)到2016年,实现高等级航道70公里;至2020年和2030年,分别实现水运货物运输周转量300万吨/年和500万吨/年。
三、主要任务
在新一轮加快水运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配合做好航道的提等升级和出省水运通道建设的协调服务。统筹港口建设与已建铁路、公路的对接,增强港口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实现水运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二)加快库区航运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水运。以沿江、沿河和水电建设库区为重点,集中建设一批停靠点和乡镇便民渡口,大力发展农村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落后的水运条件。
(三)及时调整规划布局,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围绕水资源综合利用,考虑水运发展要求,做好沿江、沿河及库区产业布局和旅游规划的调整。继续做好??江(北盘江光照库区)的旅游开发工作,培育发展旅游产业。
(四)稳步推进运力发展,着力培育水运市场。加强经营监管,强化诚信建设。鼓励引导水运市场朝着“运力结构合理、运输组织科学、运输装备和技术水平先进”的运输体系发展,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上交通运输市场体系,健全从业人员以及水运市场企业準入和退出机制。
(五)加强水上交通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水上安全求助救援机制。加强水上救援打捞机构的设定和设备设施的配置,组织一支训练有素的求助救援和搜救打捞队伍,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强大保障。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推进水运发展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开发培育。参照省的做法,适时组建水运建设发展投融资平台,承担水运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範性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未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起草单位,按程式重新办理。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的请示;
(二)规範性档案草案;
(三)规範性档案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五)徵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涉及面小、各方意见一致的可以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规範性档案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机构进行规範性档案登记编号并制发正式档案。
第十八条 规範性档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範性档案的,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式。
第二十一条 规範性档案制定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机构应当自正式公布的规範性档案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含电子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正式公布的规範性档案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牴触,或者规範性档案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书面审查建议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涉及本部门的规範性档案,报请市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範性档案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第二十四条 规範性档案修改程式按照本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机构对修改后的规範性档案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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