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板IPO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範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创业板IPO办法
- 时间:2009年3月31日
- 单位:中国证监会
- 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

第一,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定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第二,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50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範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第四,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机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作用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推出创业板是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範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配套规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以下配套规则,主要包括:
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準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档案》。创业板申请档案準则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準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準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
第三,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强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责任,实行持续督导制度,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相关内容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在发行审核方面,充分借鉴目前行之有效的发审委制度,根据创业板的特点,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