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C物质
VOC物质是指易挥发的有机物质。由于电子设备中的元器件使用了树脂和胶合剂,它们也含有VOC。在使用电子设备时温度又较高,一些常温下有挥发的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在较高温度下便会挥发出来,部分气化点在40℃以上的VOC,放射量就会迅速增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VOC物质
- 本质:易挥发的有机物质
- 危害:头痛或眼花
- 特性: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
- 属性:化学专业术语
危害
在有VOC物质的建筑物内工作和生活,有些人就会头痛或眼花,即所谓的“新房症候群”。这对人类健康有影响。不仅是家装材料的VOC问题已得到重视,近年人们对电子设备的VOC问题也开始关注起来。
各种定义
美国ASTM d3960-98标準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準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标準在测定VOC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即在常压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高于250℃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範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在中国国家标準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品质标準》中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的定义是:利用Tenax GC和Tenax TA採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污染防治
一、源头和过程控制
(1)在石油炼製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採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画,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2)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採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3)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採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採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4)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誌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採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5)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誌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採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儘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製鞋、皮革製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複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複合及共挤出複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採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6)建筑装饰装修、服装乾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誌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乾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乾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製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乾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乾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二、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2)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採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採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採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採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4)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採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採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电浆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5)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採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6)恶臭气体污染源可採用生物技术、电浆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採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7)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採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8)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9)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三、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1)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2)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电浆净化技术等。
(3)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4)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四、运行与监测
(1)鼓励企业自行开展柏美迪康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2)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3)当採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电浆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