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三动三新”和建设“三市一中心”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要求精神,现整合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种补助资金,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为有效使用和管理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拨改投资金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实施拨款改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决策、市场运作、规範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拨改投资金与县(市、区)和开发区扶持产业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省级以上有关专项财政补助及专项切块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採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企业,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作为最大股东。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限限制。
第三章 投资领域和对象
第七条 拨改投资金要与重大行政政策相衔接,主要用于支持运城市重大产业项目及“三个一百”的项目;支持符合运城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具有示範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换及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第八条 拨改投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运城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三)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市场运作模式新颖,具有示範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且权属清晰;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範。
第四章 决策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文化局、审计局、外侨文旅局、金融办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资金筹集、资金运作、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
(二)审议拨改投年度工作规划及资金安排计画;
(三)对具体股权投资方案审议、决策等。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请召开管委会会议;
(二)制定拨改投年度工作规划及资金安排计画,汇总审核各单位拨改投年度规划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执行管委会决定,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组织对拨改投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组织建立健全拨改投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农委、科技局、商务局、外侨文旅局、文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为拨改投资金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拨改投年度规划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投资项目;
(三)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五)监督拨改投资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授权运城产业引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拨改投资金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拨改投资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二)参与主管单位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三)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投后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依据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及回购协定;
(五)负责被投企业的投后管理、投资退回等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管委会报送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与操作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拨改投资金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採用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徵集,由项目主管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批企业申报项目;投资主体可结合自身工作推荐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可委託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规避等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编制投资建议书,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召开管委会会议,管委会对主管单位提交的投资建议书中的投资方式、额度及风险控制、退出等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管委会审定的拟投资企业在政府入口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定,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拨改投资金损益遵循“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具体项目的收益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拨改投资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採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及投资额以同期基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拨改投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参股被投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
拨改投资金投入后3年(含)以内转让的,投资收益可无偿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不包括拨改投资金参股后进入的股东);
被投资企业5年内实现上市的,退出收益部分50%无偿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不包括拨改投资金参股后进入的股东);
拨改投资金投入后5年或按投资协定的约定方式退出的,退出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及投资额以同期基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拨改投资金投入后超过5年或没有按投资协定的约定方式按期退出的,投资主体将有关情况报管委会,按管委会要求、投资协定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强制退出。
拨改投资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确因市场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投资主体委託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核销资产损失。
具体的投后管理、退出、激励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式
(一)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定约定的;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被投资企业搬离运城市,或未将获得的拨改投资金用于运城市项目发展的;
(四)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况。
对拨改投资金在(一)、(三)条件下退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退出;在(二)条件下退出的,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委会核准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股权投资本金和各类收益,重新纳入拨改投资金循环使用,其中,对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收益,委託专业机构评估拍卖。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体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按每年新增实际投资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拨改投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主管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和开展专家评审的费用)。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单位不得干预拨改投资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被投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拨改投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範机制,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障拨改投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拨改投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及国家限制的落后产能行业;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託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画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拨改投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拨改投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拨改投资金运行情况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汇总后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主要包括:
(一)拨改投资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投资主体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拨改投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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