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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国家战略,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一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 发布机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 通过时间:2017年12月1日
  • 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

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弘扬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的权利。
鼓励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画,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画;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民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文化、卫生和计画生育、旅游、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实施计画,应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并对实施计画的执行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鍊标準,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和中国小体育课程实施情况监测制度,指导中国小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将体育纳入国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範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準、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民科学健身提供指导。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託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準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运营与管理,以及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层体育组织建设,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健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健身场馆和设施,组建提供体育健身、体质测定、健康谘询、康复理疗、体医结合等服务的单位,依法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方式,引导公众到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全民健身服务单位开展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旅游等部门鼓励发展体育旅游,重点开发冰雪运动旅游、山地户外旅游、水上运动旅游、汽车机车旅游、航空运动旅游、健身气功养生旅游等体育旅游新产品;推动建设体育旅游目的地和体育旅游示範基地,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扶持特色体育旅游企业。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健身需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其科学、文明健身。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健身活动。基层工会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体育总会和其他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培育发展基层健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可以开发以网际网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健身休闲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场馆预订、健身指导、运动分析、体质监测、赛事参与等线上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等方面的险种业务。
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可以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二十八条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谘询等主题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职工、村民、居民集中开展健身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运动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画,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组织工前或者工间广播体操等体育锻鍊,倡导职工每周至少健身三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幼稚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健康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範实用和方便民众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脚踏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準。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档案。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託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準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準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在上述时段向公众开放。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配置物理隔离设施。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学校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规範、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託管理;
(二)与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
(三)与体育类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于开放体育设施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国小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採取措施,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四十五条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在设施所在场所公告本单位联繫方式,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需要修理、更换的,由产品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负责。
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损毁公私财物、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将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準等内容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设施向公众开放,或者暂时停止开放未向社会公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低收费或者优惠开放设施的;
(四)未制定管理制度,公告本单位联繫方式的;
(五)未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同时废止。

徵稿内容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国家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省体育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徵集系统,线上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和建议传送至信箱。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民健身条例徵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附属档案: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草案徵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国家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倡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促进和保障、社会共建和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促进和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和协调,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画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画,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监督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民众性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推行国家体育锻鍊标準,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指导科学健身;
(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六)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按照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和中国小体育课程实施情况监测制度,指导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将体育列入国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项目,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和计画生育、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总会和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组建或者参加健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準、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民提供健身指导。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託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準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场地设施的运营与管理和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以及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机构配备体育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移动通信以及公共视听载体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全民健身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谘询等主题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体育协会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农民、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人群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画,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鍊,倡导每周健身三至四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在春秋两季举办两次学校运动会。
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将足球、篮球、排球、游泳、冰雪运动等项目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
幼稚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身体素质。
第二十七条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防止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设施和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範实用和方便民众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準设计,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综合交通体系中规划专门的脚踏车道、步道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场地设施,在行政村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新建居住区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準。
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鼓励在居住区规划建设专用健身步道。
第三十二条老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利用城市修补腾出的空地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健身配置相应的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第三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準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成本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和有条件的城市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假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公众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其所在场地的管理单位为该设施的管理单位,但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社会力量捐赠或者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以协定方式明确管理单位。
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联繫方式,保持安全提示标识清晰完整,按照设施使用标準定期进行保养、检查和维修。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确需调整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择地重建。
第五章 健身服务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到依法规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健身服务单位参与健身。
第四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健身场馆和设施,组建健身服务、体质测定、健康谘询、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业,推动建设体育旅游目的地、精品体育旅游线路,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扶持发展体育旅游经营机构。
第四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以及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準。
第四十四条鼓励开发以移动网际网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健身休闲服务,为公众提供场馆预定、健身指导、运动分析、体质监测、交流互动、赛事参与等线上综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冠名等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六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险。
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运动伤害类保险。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政府体育公共服务险、学校体育险、社区体育险、运动伤害险等险种业务。
第四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未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
(二)暂时停止开放未依法公示的; 
(三)未按照设施使用标準定期进行保养、检查和维修的; 
(四)未建立服务管理制度的; 
(五)未按照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準等内容报送备案的;
(六)未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实行优惠开放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或者利用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学校未按规定开展体育活动、开放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身体素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民众体育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健身场馆、设备。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健身设施。
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範》(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座位数两万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三千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一千五百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就《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全民健身是人民民众增强体质、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高度重视,尤其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对全民健身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200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将全民健身确定为公民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健康中国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全民健身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大会上强调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
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各级各部门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加快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目前,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78平方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0.21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鍊人口达到35.6%,比全国高1.7个百分点;国民体质总体合格率为91.5%,综合体质指标数在全国排名第八。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众健康意识不断提升,我省全民健身事业仍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众体育健身意识不够强,经常参加体育锻鍊人数与世界先进国家的60%以上相比差距很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在多年持续下降后虽有所回升,但仍然很不乐观,大学生体质出现下滑趋势。二是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发展格局还不完善,政府保障力度较小,部门协同实施全民健身计画不够有力,社会力量参与面不够广。三是健身服务业规模偏小,2015年增加值仅为363.76亿元。四是场地设施建设离民众需求差距较大,人均场地设施面积远远小于已开发国家的10平方米以上,学校体育设施大部分没有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修制度不健全,近期发生的多起“暴走团”事件,就充分凸显了当前健身基础设施跟不上民众健身多样化需求等突出矛盾。
为适应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在《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另外,北京、上海、湖北、辽宁、湖南等10多个省份均相继制定或者修订了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也为我省提供了立法经验和参考。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后,省体育局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起草班子,在学习研究国家和兄弟省份立法以及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体育局对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徵求了38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发函徵求了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11个基层立法联繫点的意见,并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徵求了社会各界意见。7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体育局到北京市开展了立法调研。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体育局赴淄博、威海,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健身机构等实地调研,召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居)、学校等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8月中旬,根据徵求意见和调研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体育局共同对《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由省体育局送26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9月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全民健身的政府保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保障人民民众的健身权益,必须明确政府及部门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保障责任。《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政府保障推动作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三、四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财政保障机制(第五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画并对执行情况负责,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并採取组织建设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具体保障措施(第九、十三、十九条);四是明确了体育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第六、七、十、十一、十四条);五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全民健身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民健身的社会促进。《“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要坚持政府主导与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相结合。为此,《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下,社会力量承担的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组建或者参加健身组织、建设健身场馆和设施、组建健身服务机构、发展体育旅游、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方面的具体促进措施(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七条);二是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团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健身活动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四是对体育总会和其他体育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层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是民众进行体育健身、提高健康水平的具体形式。《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将8月8日规定为全国全民健身日的基础上,确定每年5月为我省的全民健身月,同时规定了在此期间,体育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等内容(第二十八、二十九、四十条);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定期举办不同人群、不同行业运动会,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举办全校性运动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举办职工运动会等内容(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三是对全民健身活动作出规範,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居民科学、文明健身(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健身设施不足、维修更换不便等问题,《条例(草案)》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第三十四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村、社区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脚踏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第三十六条);三是老旧城区、社区应当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同时要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八条);四是规定了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职责,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维修、更换的程式和经费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全民健身设施的开放和使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热点。《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第四十条);二是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景区应当逐步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第四十一条);三是为推动占全社会体育场地面积总量53%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同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安全、经费和实施主体等问题,一方面,规定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和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并採取适当方式,规範、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第四十二条),另一方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国小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两大国家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颁布施行《条例》,是我省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範化建设的重要标誌,是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民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责任,完善了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扶持政策,围绕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明确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规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全省群体干部要从建设体育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和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二、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市要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做出具体部署安排,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内容,有计画、有步骤地抓好落实。一是要组织开展专项学习培训,把《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业务培训计画,通过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和準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二是要组织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新闻媒体,结合全民健身运动会、8月8日全民健身日、5月全民健身月等重要节点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三是在全省组织开展《条例》宣讲活动。省里将组建宣讲团,到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各市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出台《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完善出台《条例》的配套政策制度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保障。一是分类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省里将根据《条例》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和我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制度,不断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县两级也要学习省里的做法,积极对接职能部门,加强跨界合作,先试先行,积极创新,努力积累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编写《条例》释义。为能準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省里将组织专人,编写出版《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释义》并发放各市。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推动《条例》各项条款的有效落实是发挥《条例》效用的关键。省里将配合省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各市组织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市要积极争取本级人大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破解办法,促进《条例》实施。
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担负起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会同各方力量,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山东省体育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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