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综合性运动会备战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备战资金(以下简称“备战资金”)管理,做好优秀运动队备战保障工作,提高全省竞技体育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备战资金是通过省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彩公益金,专项用于我省优秀运动队备战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夏季、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备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优秀运动队是指省体育局依据省编办下达的运动员编制组建的运动员队伍(含试训、集训运动员),以及省体育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并承担备战综合性运动会任务的运动队。
第四条 备战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备战全国运动会以四年为周期的特点,坚持厉行节约、统筹规划、系统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範围
第五条 备战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省优秀运动队备战综合性运动会发生的训练参赛、科研医务、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购置和维护费:训练比赛设施设备、器材装备、运动服装等购置、维护,以及场地场馆修缮等相关费用。
(二)外训和参赛费:运动队及管理保障工作团队国内外训练、参赛发生的食宿、差旅交通、注册参赛、保险医疗,以及场地器材租赁、运输等相关费用。
(三)科训和康复费:科学训练、运动康复、伤病防治等科研医务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维修,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奥运全运科技服务站建设运行等相关费用,保障运动员伤病防治、疲劳恢复、康复训练等训练医务耗材购置,重点运动员按摩医生聘用等相关费用。
(四)营养和补给费:运动员体能技能恢复提高所需食补、滋补、药补等各类运动营养品购置。
(五)反兴奋剂及检测费:反兴奋剂工作保障,以及食品安全检测、兴奋剂检测、生理生化机能指标检测等相关费用。
(六)培训费:运动员及複合型训练团队组成人员因提高备战能力所发生的各类培训、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
(七)人才引进费:引进、外聘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运动训练科研、医务、教育、管理等方面专家等发生的食宿差旅、薪酬劳务等相关费用。
(八)联合培养费:我省与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共建国家队、与我省社会力量联办运动队、与其他省市联合培养运动员等相关费用。
(九)综合保障费:运动队一二三线队伍备战体系规划与建设,训练比赛督导调研、联络协调,训练研究创新与科技攻关,运动队思想文化建设,以及因满足备战需要承办举办的国际国内赛事、会议、培训等活动,提高食宿、训练等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障标準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十)其它支出:除上述内容外,因项目特点不同而发生的与训练参赛相关的运动饮料、音乐编排、马匹饲养、防晒护理、模拟比赛等其他备战支出。
第六条 备战资金具体项目的支出标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体育局研究确定具体标準,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体育局依据我省备战周期任务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每届全运会结束当年编制下一个全运周期备战资金预算计画,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式纳入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作为全运周期内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省体育局每年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全运周期预算计画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分项实施,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细化年度备战资金项目预算。
第九条 省体育局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覆的部门预算,严格管理使用备战资金,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间或二级单位间进行调整。因冬训夏训督导要求或训练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体育局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备战资金可在项目间适当调剂使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将备战资金用于年初预算未提报项目,或者在二级单位间调整的,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备战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凡纳入政府採购目录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採购。
第十一条 备战资金的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与结转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训练质量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和周期任务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绩效考核。省财政厅配合省体育局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备战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支出责任,明确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备战资金作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备战资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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