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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银行、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5〕187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小微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契约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契约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契约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约定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準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金融办、人行牵头,市经信局或农业局具体负责,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小贷险。
第五条选择若干能较好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小贷险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定,明确业务範围、合作期限、客户準入标準、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报市金融办、人行、经信局或农业局和投保企业所在的乡(镇)场金融办备案。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二)生产经营符合上级及我市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三)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
(四)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
(五)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行前两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50万元。试行第三年,相应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可再调高20%。小微企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置换银行已有贷款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一)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同期基準利率的30%;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2.5%(年化费率);
(三)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0.1%(年化费率)。
第九条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採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採取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三章运作流程
第十条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小贷险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和市经信局、农业局在各自职权範围内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谘询和告知。审查结果由首次受理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第一时间通知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给予出具相应的保险契约。小微企业获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契约后,与试点银行签订借款契约,银行给予放贷。
第十二条试行期间,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最佳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第十三条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第四章风险监管
第十四条试点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
第十五条试点保险公司成立小贷险专门管理中心,承担保险方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理赔追偿、培训宣传、市场拓展等职责。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审查的科室,简化审查流程、缩减审查环节。
第十六条小贷险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蹤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试点银行有权採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小微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对因小微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意外保险契约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偿还小微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经信局、人行和投保企业所在的乡(镇)场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当单个试点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3%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50%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市金融办协调市公安、法院、人行、市监(工商)、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闢“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託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徵信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龙海市政银企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贷款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与各级财政有关的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範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迴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不邀请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风险分担及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企业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索赔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试点运行稳定后,可视情况调整银保双方风险分担比例。
第二十一条设立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以龙海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试行期间,市财政调整划拨1000万元,成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当试点保险公司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60%时,启动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对试点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60%的部分给予逐笔补助: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9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70%计。即基金对承保年度内累计赔付一次性扣除实收保费60%后的部份进行逐笔分项补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部份以最高1000万元为限。
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龙海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龙海市月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在小贷险合作银行分别开立专户,根据年度该项目开展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款额度,存款收益作为其管理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行期间,对上一年度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补助每半年由保险公司与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结算一次。承保人应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经信局或农业局书面提出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经信局或农业局会同市人行及时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材料报市财政局覆核,再由龙海市月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经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补助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试行,试点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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