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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是柳州市招商局主管、民政局备案、金融办等政府部门支持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是专注服务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区域性、权威性、专业性的产业与金融融通驿站;是人才资源、资本资源、项目资源汇聚的公共平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 地区:柳州市
  • 类型: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 服务于:柳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协会宗旨

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着眼并服务于柳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职责目标

自律管理:贯彻实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之间关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协调谘询:协助推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与创业投资活动相关的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的渠道,接受政府机关、团体与个人的委託服务;
交流促进: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考察,增进民间对创业投资事业的了解及参与,增强与相关产业的联繫与合作,推动柳州市创业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快速、蓬勃地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经柳州市招商促进局批准并主管、民政局备案、金融办等政府部门支持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是专注服务于企业转型升级区域性、权威性、专业性的产业与金融融通驿站;是人才资源、资本资源、项目资源汇聚的公共平台。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着眼柳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愿景:客户的成功是我们的目标;理念:资源汇聚、价值创造、共赢互惠;使命:为柳州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为企业创造价值);价值观:团队、开放、创新、诚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柳州市招商促进局业务指导和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东环路218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範围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引导会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律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整合社会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三)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收集并建立项目信息资源库,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对项目进行整理、分析、策划、包装,组织运作团队、投资资源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五)积极促进当地资本市场的培育。促进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衔接;拟上市公司与投行业务衔接;优质企业和资源与资本运营衔接;其他期货品种行业与期货市场衔接;地方重大项目与债券市场衔接;国有资产、非公资产、企业股权与资产交易平台衔接;高新科技项目与创投基金衔接。
(六)为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投资、管理、财务和併购方面的专业谘询服务。积极倡导行业自律,逐步构建行业行为规範和自律机制。
(七)开展专业研究和探讨,解读国家政策,提供巨观经济分析、行业动态分析以及新产品新技术的推介服务。
(八)为会员提供法律谘询、税务筹划、融资策划、财务管理以及经常性开办专业培训课程,提升会员综合能力。
(九)积极参与和促进与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接受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
(三)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专长和影响力,遵纪守法无违法乱 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式是:
(一) 提交加入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会员发展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价格优惠;
(四) 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做出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商业、政策等信息;
(七) 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行为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确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劝退或开除会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2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由协会创始单位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三) 召集和筹备会员大会;
(四)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 选举执行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委託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中3名常务理事由本协会发起人担任,其他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决定本协会业务範围;
(四) 审核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
(五) 决定名誉会长、特邀理事和专家顾问的聘任;
(六) 负责制定协会的薪酬体系;
(七) 制定年度工作计画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八)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确定主要负责人;
(十) 组织会长联席会;
(十一) 决定其他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议须有3/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投资经验技能,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确认通过产生,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出席重要场所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 协会执行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长联席会,常务理事会委託秘书处管理日常事务。
(一)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有秘书长、行政部、会员工作部、项目部、融投资部、新闻宣传中心、对外联络部和财务部。常务理事、秘书长根据分工管理秘书处相关部门。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协调配合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二)顾问委员会,由有影响力和权威性、年富力强、有意愿支持本会发展的人士组成;
(三)专家委员会,由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强,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与协会关係紧密的人士组成;
(四)专业委员会,由所涉及各个行业领域、不同区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五)会长联席会,由会长成员企业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準
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发展阶段状态确定收费标準,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会员、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限时答覆处理结果。对于会员、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柳州市民政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社团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柳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后续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本会章程、名称、法人代表、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并报柳州市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柳州市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柳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柳州市民政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05月0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柳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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